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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医疗保险金 | 在医院就诊而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对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到统筹基金封顶线之间需个人自付的部分,在保险单中约定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在医院就诊而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对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的部分,在保险单中约定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
投保条件
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可以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为其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 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2) 不符合投保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行为;
(3)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对普通消费者来说,保险合同中往往存在一些晦涩难懂的专用名词,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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